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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 2010-3-19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和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依据《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具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的主管部门请假。请假时间脱产生不超过一个月,半脱产生不超过三个月,函授生或夜大生不超过半年。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持相关证明(因病须持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期满,由本人持入学申请和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时,填写新生登记表和学籍卡。新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学籍卡存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脱产学习和半脱产学习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到校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函授、夜大学生每学年第一次面授前一天内到教学点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代管费者,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修读、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制脱产形式为4年,业余形式为5年;专科学制脱产形式为2年,业余形式为3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脱产形式为2年,业余形式为3年。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含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七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已具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同意,经教学单位审核,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免听该课程内容。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和考试。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毕业时存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的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既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公共课、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必须经过考试。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确定。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实行重修重考;课程考核不理想者也可参加重考。
  第十条 一学期内,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夜大、函授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须在考前到学校主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凡缺考者一律以旷考论处。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持相关证件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该科成绩一律以“零分”记载;考试违纪舞弊者,按《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及舞弊处分条例》给予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
  1 凡属国民教育系列毕业,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相同,层次相同,学时相近,成绩合格,准予免修。
  2 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准予免修层次相同的相同课程。
  3 本科、专升本(艺、体类除外)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基础英语》。专科和艺体类本科、专升本学生参加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考试的,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基础英语》。
  4 文科类、艺体类学生通过了全国或四川省计算机一级以上考试的,成绩合格,准予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5 理科类学生通过了全国或四川省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的,成绩合格,准予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 
  6 凡参加非学历教育证书班的课程考试(省级以上),成绩合格,相应课程准予免修。
  7 经省教育厅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具有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其同层次、同专业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相同课程准予免修。

第三章 升级、降级、退学及试读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累计达到8科者,作留降级处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  本人申请退学者;
  3  未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理由者;
  4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但学校审查不合格者;
  5  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50学时以上者;
  6  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县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无法继续学习者;
  7  考试舞弊受到退学处理者;
  8  因参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9   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者;
  10   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达10门或降级累计达二次者,停止学籍,予以退学。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是属于学籍处理,不属于一种处分。
  第十七条 被停止学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和所在办学单位同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留校试读。
  留校试读分随级试读和降级试读两种。学生试读校期间发生违纪行为或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科数达到三分之二者,即终止试读资格,取消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专科、专升本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只能申请一次试读;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可以申请两次试读。
  第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成人教育学院院务会议或院长会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书面通知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被退学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主管部门可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若家长或监护人不愿前来,学生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2 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3 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办清离校手续。
  4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退学决定书下发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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